福寿法苑
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赏析
(二)
解决“护不护”的问题
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
#坚决维护英雄形象。—— 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涉及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系列案件被 人民法院确定为“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等人格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被评为“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年9月9日,洪振快(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总编)在财经网撰文《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后于《炎黄春秋》年第11期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并同时发布于该杂志网站,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提出质疑。
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洪振快以学术研究为幌子,企图通过历史细节考据否定英雄,抹黑英雄形象和名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诉讼维护已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在确定权利人及原告资格问题上,应认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英雄人物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以及在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认定其精神已经融为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侵害的不仅是英雄人物的名誉及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形式对英雄人物进行推测、质疑、评价,虽然其没有使用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是其引导人们对英雄人物的英勇事迹和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该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行为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之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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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法院
原标题:《福寿法苑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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