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11月8日,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该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保于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认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年4月29日,上述两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败诉后,洪振快提起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背景洪振快发表的文章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甚至与网民张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意义与影响此案的审理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纯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明确表达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范围,即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而是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整理撰稿:瑜珈

编辑:吴凡欧阳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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